《廣東省濕地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以外,禁止在濕地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ㄒ唬﹪鷫ā㈤_墾、填埋濕地;
?。ǘ┡鸥蓾竦鼗蛘哂谰眯越財酀竦厮?;
?。ㄈ┥米酝谔痢⑼谏啊⒉缮?、采礦、取土、取水、燒荒;
?。ㄋ模┲苯优欧盼唇浱幚砘蛘吲欧挪贿_標的污水,傾倒、儲存、堆放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投放可能危害水體、水生以及濕生生物的化學物品;
(五)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電魚、炸魚、毒魚、絕戶網等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茐囊吧鷦又参锏姆敝硡^、棲息地、原生地和遷徙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
(七)引進、放生外來物種;
(八)擅自放牧、捕撈;
?。ň牛┎煞チ帜?,采集國家或者省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
?。ㄊ┇C捕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撿拾掏取鳥蛋;
(十一)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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