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決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滿足工薪收入群體剛性住房需求,健全完善租購并舉的住房保障體系,結合我市實際,我局起草了《陽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依據
《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部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九章四十六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主要明確了《辦法》制定的文件依據,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定義、基本原則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第二章 政策支持。主要明確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享受的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
第三章 建設管理。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新建、籌集方式,建設標準。
第四章 價格管理。明確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的構成因素、審批的程序及上下浮動的比例。
第五章 準入管理。明確了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準入條件及申請途徑。
第六章 配售管理。明確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的具體流程,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庫存房源轉用等相關工作作了規定。
第七章 售后管理。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閉管理作了規定,包括居住使用要求、承購人應當退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情形、回購價格計算、繼承及離婚析產處置原則、申請退回需滿足的條件等。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物業管理作了規定。
第八章 監督管理。主要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家庭違反相關規定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拒不退出的處理、采取不正當手段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處理,對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建設運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方式作了規定。
第九章 附則。主要解釋了《辦法》里的相關詞語,明確了《辦法》的試行日期、有效期。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關于新建、籌集方式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新建包括利用劃撥用地新建,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變更土地用途后建設,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產企業破產處置土地建設,利用改造舊小區、舊廠區、舊街區以及城中村等項目中配建。籌集途徑包括收購存量商品住房,盤活房地產企業破產處置商品住房。
(二)關于戶型面積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滿足工薪收入群體的剛性住房需求,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以90平方米左右的戶型為主,實行全裝修現房銷售。
(三)關于準入條件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成員包括主申請人、主申請人配偶及其子女。申購家庭應當確定1名主申請人,主申請人配偶及其子女為共同申請人。申購對象分戶籍家庭和人才家庭兩類。一個家庭只能擁有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時符合戶籍家庭申購條件和人才家庭申購條件的,可以自主選擇一個類別申請購買,僅限購買一套。
戶籍家庭提交申請的,主申請人應當有本市戶籍;主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應當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者在本市雖有自有產權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申購前3年內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轉移記錄;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購房優惠政策;主申請人申購前在本市應當累計繳納社保滿36個月且申購時處于在保狀態,發生中斷、補繳情況的累計不超過6個月且相應的月份不計算在內,主申請人年滿50周歲的,不受基本養老保險繳交時限及狀態限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單身(未婚、離異、喪偶等)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人才家庭提交申請,主申請人應當有國家承認的國內院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具有國家承認的境外院校學士及以上學位,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工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主申請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當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者在本市雖有自有產權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申購前3年內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轉移記錄;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購房優惠政策;主申請人具有博士學位的,需全職在陽江市工作;具有碩士學位的,申購前需在本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3個月,其他人才申購前需在本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6個月,申購時本市基本養老保險應當處于在保狀態,主申請人年滿50周歲的,不受基本養老保險繳交時限及狀態限制。人才家庭不受戶籍和單身申請人年齡限制。
(四)關于配售價格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銷售基準價覆蓋土地劃撥成本、建安成本、財務成本、銷售管理成本、合理利潤以及相關稅費等,結合工薪收入群體支付能力、同區域商品住房售價等因素合理確定。具體項目銷售基準價在銷售公告中發布。
(五)關于售后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通過兩種模式退出:一是回購模式。屬于強制退出情形的,如不按規定使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復享受住房保障、戶籍家庭承購人全體家庭成員戶籍遷出本市、人才家庭承購人全體家庭成員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以及購買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另行購買自有產權住房的,均由建設運營機構按照每年折舊1%(不足1年按1年計算),扣減年限最高不超過20年的價格回購。二是內部流轉模式。購房人因個人原因確需退出住房的,在3年封閉持有期滿后可以在建設運營機構建立的內部流轉平臺上掛牌出售,購買對象必須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買條件,出售價格不得高于原購房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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